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2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B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C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及地政機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撥歸登記儲金正確答案
D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C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由地政機關負責,重大過失時由登記儲金項下撥付,非連帶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土地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並非「連帶賠償」。地政機關先賠,再向有重大過失之人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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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由地政機關負責,重大過失時由登記儲金項下撥付,非連帶賠償。
看到「連帶損害賠償」要警覺!土地法採「國家賠償主義」,地政機關單獨負責,非與公務員連帶。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明文: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採國家賠償主義,受害人不必證明公務員故意過失。
B✕
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須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始得更正。程序要求嚴格,確保登記公信力。
C✓ 正確
錯誤!土地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並非「連帶賠償」。地政機關先賠,再向有重大過失之人員求償。
D✕
土地法第71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保障人民救濟權。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體系(土地法§68-71)
| 條文 | 重點 | 責任主體 | 關鍵字 |
|---|
| §68 | 錯誤遺漏虛偽致損害 | 地政機關 | 國家賠償主義 |
| §69 | 登記更正程序 | 上級機關核准 | 書面聲請 |
| §70 | 登記儲金+求償權 | 地政機關→重大過失人員 | 償還(非連帶) |
| §71 | 拒賠可訴訟 | 司法機關 | 救濟途徑 |
土地法§70真正規定是「求償權」機制:地政機關先賠償,再向有重大過失的登記人員「償還」,錢撥歸登記儲金。選項C偷換成「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讓公務員與機關共同對外負責,這是錯誤的。連帶責任 vs 求償權是土地登記賠償最經典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