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下列何比例之同意,方得行之?
A共有人三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B共有人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三分之一之同意
C共有人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
D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土地法§34-1共有物處分: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逾2/3(人數不計)。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法§34-1第1項: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即可處分。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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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34-1共有物處分: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逾2/3(人數不計)。
口訣:『雙過半』或『份額逾三分之二』。D符合後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人數須『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不是三分之一。把門檻記錯了。
B✕ 陷阱
比例顛倒。正確是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不是人數1/2+份額1/3。
C✕ 陷阱
條文是『應有部分』逾2/3,不是『共有人人數』逾2/3。人份混淆。
D✓ 正確
土地法§34-1第1項: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即可處分。正解。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處分同意門檻
| 方式 | 人數要件 | 應有部分要件 | 備註 |
|---|
| 雙過半 | 過半數 | 合計過半 | 兩者都要 |
| 份額絕對多數 | 不計 | 逾2/3 | 人數不論 |
本題陷阱在『共有人人數』與『應有部分』的混淆。C選項用『共有人合計逾2/3』偷換成『應有部分逾2/3』,考生若只記『2/3』很容易誤選。關鍵是:逾2/3指的是『應有部分(持分)』而非人頭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