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A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C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屋全部正確答案
D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土地法§34-1多數決處分與優先承購權之客體,甲乙丙已達過半數屬有權處分,選項C稱「擅自」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乙丙3人(3/5)已達過半數,依法「有權」處分A屋全部,非「擅自」;且若真為擅自(無權處分),丁之先買權客體應為「出賣人應有部分」而非A屋全部,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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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土地法§34-1多數決處分與優先承購權之客體,甲乙丙已達過半數屬有權處分,選項C稱「擅自」為錯誤敘述。
看到「擅自」就抓出來!甲乙丙3/5已過半,依法有權處分共有物全部,非擅自;且若真擅自,先買權客體應為「應有部分」而非全部。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法§34-1IV優先承購權具債權效力,他共有人行使後,出賣人即負有訂約義務,原買受人庚不得訴請移轉,敘述正確。
B✕
甲1人無權處分A屋全部,買賣契約有效但僅能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依§34-1IV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敘述正確。
C✓ 正確
甲乙丙3人(3/5)已達過半數,依法「有權」處分A屋全部,非「擅自」;且若真為擅自(無權處分),丁之先買權客體應為「出賣人應有部分」而非A屋全部,故敘述錯誤。
D✕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多數共有人若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共有物致少數共有人受損,構成侵權行為,得請求損害賠償,敘述正確。
土地法§34-1 優先承購權客體對照
| 處分類型 | 法源依據 | 先買權客體 | 效力 |
|---|
| 出賣應有部分 | 土地法§34-1IV | 該應有部分 | 債權效力 |
| 依第1項出賣共有物全部 | 執行要點第11點 | 共有物全部 | 債權效力 |
選項C故意使用「擅自」一詞混淆視聽。甲乙丙三人已達過半數門檻,依法屬「有權處分」,並非擅自;若真為擅自出賣,則不適用執行要點,先買權客體將縮減為「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