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A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給庚,如乙主張先買權,依實務見解,則庚不得訴請甲移轉應有部分
B甲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辛,則辛得請求甲移轉其應有部分,此時,丙得就該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C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如甲、乙與丙擅自將A屋全部出賣給壬,則丁的先買權客體為A屋全部正確答案
D丙、丁與戊如有故意或過失以低價出售A屋全部,以致甲受有損害,依實務見解,即難謂非不法侵害甲之權利,甲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錯誤!即使甲乙丙依土地法34-1條多數決出賣A屋全部給壬,未同意之共有人丁的先買權客體仍限於「出賣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3/5),而非A屋全部,此為34-1執行要點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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