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05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A基地出租於乙蓋房屋供營業用,則乙不得請求甲協同申請地上權之登記
B甲、乙、丙等三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與乙將A地全部設定有償地上權於丁時,丙依法得以同樣條件優先取得地上權
C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A地,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於丁時,乙與丙之先買權的競合,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D甲將位於城市地方的A屋出租於乙供營業用,則其租金得超過A屋及其基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最高法院92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得以營商獲取利潤,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租金最高限額(年息百分之十)之限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
依最高法院決議,土地法第97條租金上限僅適用於「住宅用」房屋,營業用房屋不受年息百分之十之限制,故選D。
逐選項分析
A✕
依最高法院74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供營業用者,亦有土地法第102條之適用,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B✕ 陷阱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設定地上權並無優先取得之適用。
C✕
公同共有未分割前,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具體之「應有部分」可單獨出賣。
D✓ 正確
依最高法院92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得以營商獲取利潤,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租金最高限額(年息百分之十)之限制。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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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第97條租金限制 |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但實務見解認為此限制僅適用於「住宅用」房屋,不適用於「營業用」房屋。 |
| 土地法第102條地上權登記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營業用房屋亦適用之。 |
土地法第97條規定住宅用房屋租金最高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物申報總價年息10%,但這項管制僅適用於「住宅用」,供營業使用的店面、辦公室等商業不動產完全不受此限。考選部常設陷阱讓考生誤以為所有租賃都要受管制,或者把「城市地方」當作限制條件。判斷關鍵在於「使用目的」而非「所在地點」——只要是營業用途,即使在都市精華區,房東仍可自由議定租金,不受10%上限約束。這反映立法者認為商業租賃雙方議價能力較平等,無需像住宅租賃般給予承租人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