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基地出賣時,長期占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B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C基地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後30日內未表示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D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大於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即出售者,對優先購買權人不生效力;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故前者效力大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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