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向乙承租A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99年1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7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系爭A地以60萬元出售予丙,並於101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60萬元購買,僅欲以50萬元買受,未行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A地價格上漲3倍餘後,以數年前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乙違背土地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B有理由,因乙違背民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C有理由,因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D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承租人明知買賣條件卻拒絕購買,事後地價大漲才主張先買權,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權利失效,不得再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明知條件卻拒絕,事後地價大漲才主張,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失效;且持續付租給丙亦顯示放棄先買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租人明知買賣條件卻拒絕購買,事後地價大漲才主張先買權,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權利失效,不得再主張。
看到「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購買」又「事後地價大漲才主張」,直接選違反誠信原則的「權利失效」,不用管書面通知的瑕疵。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法第104條規範基地先買權,本題為耕地;且甲已明示拒絕,不因未用書面而保留權利。
B✕
民法無先買權之一般規定;且甲已明示拒絕購買,先買權已消滅,不得再主張。
C✕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雖規定書面通知,但甲已明確知悉條件並拒絕,先買權喪失。
D✓ 正確
甲明知條件卻拒絕,事後地價大漲才主張,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失效;且持續付租給丙亦顯示放棄先買權。
優先購買權與權利失效
| 情境 | 法律效果 | 法理依據 |
|---|
| 出賣人未依法書面通知 | 若承租人不知悉,得主張先買權 | 土地法104/耕地375第15條 |
| 口頭通知但承租人知悉並拒絕 | 先買權喪失,不得再主張 | 誠信原則/權利失效 |
| 事後地價大漲才主張先買權 | 違反誠信原則,主張無理由 | 民法第148條權利失效法理 |
考生易被「未以書面通知」誤導,以為出賣人程序瑕疵就能無限上綱保留先買權。實務上,只要承租人「實質知悉」條件並「明示拒絕」,先買權即消滅,事後不得以通知形式瑕疵為由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