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04 年第 2 題單選題
於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權利,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行之?
C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僅適用於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包含「抵押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設定抵押權並無助於土地的實體利用,故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必須回歸民法第819條第2項,取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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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僅適用於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不包含「抵押權」。
口訣:「用益物權」促利用可多數決;「擔保物權」(抵押權)涉財產處分,須回歸民法全體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不動產役權屬於「用益物權」,為促進土地利用,明文列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可適用多數決設定。
B✕
農育權屬於「用益物權」,同樣明文列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可適用多數決設定。
C✓ 正確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設定抵押權並無助於土地的實體利用,故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必須回歸民法第819條第2項,取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D✕
典權屬於「用益物權」,明文列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可適用多數決設定。
共有土地設定權利之同意門檻
| 權利性質 | 適用法規 | 同意門檻 | 包含權利 |
|---|
| 用益物權 (促進土地利用) | 土地法第34條之1 | 多數決 (人數+持分過半,或持分逾2/3) |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
| 擔保物權 (純粹財產處分) | 民法第819條第2項 | 全體同意 | 抵押權 |
考生容易誤以為「所有」物權的設定都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實際上該條文是為了「促進土地實體利用」而設的特別規定(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僅限於設定「用益物權」,不包含純粹作為債務擔保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