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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 本題正解爭議:官方公布答案為 A,但依民法第709-2條第1項「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A 敘述正確;真正錯誤的是 D(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應試請以官方答案 A 作答,但理解上應認知 D 才是法律上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正解,但敘述本身依法為正確】民法第709-2條第1項明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故法人確實不得為會員,A 的敘述與法條相符。題目問「何者錯誤」卻將 A 列為答案,與法條文義不一致,疑為命題瑕疵。應試時仍以官方公布答案為準。

考點:自然人限考點:會首限制考點:行為能力考點:首期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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