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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9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官方公告正解為 A,但依現行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之效力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而非「自拋棄之時」起;A選項敘述與條文文義不符,本題疑似命題瑕疵。比較四個選項,B最接近民法第1138條後段(2009年修法)之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正解】題目公告本選項為正解。惟需注意:依民法第1175條明文「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並非「自拋棄繼承之時」發生效力。本選項文字與現行條文相異,實質上應屬錯誤敘述,可能為命題誤植或考選部別有見解,考生作答時仍以公告答案為準,但學理上應掌握正確規定為「溯及繼承開始時」。

考點:溯及效力(命題爭議)考點:通知義務考點:應繼分歸屬考點:要式行為對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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