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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對「輕過失」未明文規定。實務從條文未禁止之處,推論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這是以正面規定的反面意義作為判準,標準答案歸類為反面推論的應用,本題官方正解為 B 類推適用,實務上有將此種反面推導歸入廣義類推/反面推論之爭議,應以官方答案 B 為準記憶。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題目將「條文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及輕過失情形得免除」之操作歸類為類推適用(廣義法律補充方法)。記憶重點:民法第222條未對輕過失作明文規定,實務透過此條推導出輕過失責任之處理方式,屬法律漏洞之填補,故為類推適用。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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