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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準受賄罪行為主體限於「尚未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仲裁人若已具身分則不是本罪主體,故 A 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故為應選答案。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行為主體是「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若行為時已具仲裁人身分,則應論以一般受賄罪(第121、122條),而非準受賄罪。條文中提到的「公務員或仲裁人」是指『未來將取得的身分』,而非『行為當時的主體』。本選項將仲裁人列為本罪行為主體,混淆了主體要件與身分取得時點,故錯。

考點:行為主體要件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事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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