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4 年第 1 題單選題
因土地登記有錯誤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後,於登記人員未盡下列那一種注意義務時,得對登記人員行使求償權?
A抽象輕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正確答案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通常事變責任
B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錯誤致生損害,地政機關賠償後,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得由該人員償還並撥歸登記儲金。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登記錯誤致生損害,地政機關賠償後,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得由該人員償還並撥歸登記儲金。
秒解口訣:對外無過失,對內抓重大!地政機關就登記錯誤等對人民負賠償責任後,僅得就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求償。
逐選項分析
A✕
抽象輕過失並非求償要件。法律為保障公務員勇於任事,內部求償門檻較高,不包含輕過失。
B✓ 正確
依土地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C✕
具體輕過失同樣未達求償標準。土地法第70條第2項明文限縮在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輕過失由機關(登記儲金)吸收。
D✕
通常事變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的一種,與本題探討公務員個人過失程度之求償要件無關。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與求償機制對照
| 階段 | 責任主體 | 歸責原則/要件 | 法源依據 |
|---|
| 對人民賠償 | 地政機關 | 無過失責任 (登記錯誤/遺漏/虛偽) | 土地法第68條 |
| 機關內部求償 | 登記人員 | 重大過失 | 土地法第70條第2項 |
考生極易將「地政機關對人民的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與「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要件(故意或重大過失)」混淆。對人民保護周延故採無過失,但對公務員求償則須達重大過失,以保障其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