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C正確答案
大法官解釋有對世拘束力;即使法令定期失效,聲請人原因案件仍可請求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敘述錯誤,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釋字725號明確表示,法令被宣告定期失效時,聲請人原因案件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也得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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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解釋有對世拘束力;即使法令定期失效,聲請人原因案件仍可請求救濟。
看到「定期失效=聲請人不得救濟」立刻打叉;釋字725號就是在反駁這句話。
逐選項分析
A✕
本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大法官憲法解釋原則上拘束全國機關與人民;若係人民聲請而作成,對該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也有效力。
B✕
本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或法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受不利裁判者可用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
C✓ 正確
本敘述錯誤,正是本題要選的答案。釋字725號明確表示,法令被宣告定期失效時,聲請人原因案件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也得提非常上訴。
D✕
本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大法官可為使原因案件得到實質救濟而諭知具體救濟方法;若未諭知,則等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大法官解釋效力三層次
| 層次 | 核心內容 | 考試關鍵字 | 本題選項 |
|---|
| 對世拘束力 | 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 各機關、人民、拘束 | A |
| 原因案件效力 | 人民聲請作成之解釋,效力及於聲請原因案件 | 聲請人、原因案件 | A、B |
| 定期失效救濟 | 即使違憲法令尚未屆失效日,聲請人仍可請求救濟 | 定期失效、再審、非常上訴 | C |
| 具體救濟方法 | 有諭知依諭知;未諭知則俟新法令生效後裁判 | 諭知、新法令 | D |
大法官解釋效力分三層:對世效力(所有機關都要遵守)、定期失效(給立法院修法緩衝期)、個案救濟(聲請人的案子要重審)。很多考生以為「定期失效=暫時合憲=聲請人不能救濟」,這是錯的。釋字725明確說:就算給修法緩衝期,聲請人的原因案件仍可依職權撤銷或另行救濟。判斷關鍵在於「對世拘束力不等於個案救濟權」——前者約束所有機關,後者保障聲請人權益,兩者獨立運作。考選部最愛用「雖已宣告違憲,惟定期失效故不得請求救濟」這種轉折句來誤導,看到定期失效就要想:聲請人的案子還是要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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