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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社會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社會行政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只是行政救濟程序成員,不是本罪主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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