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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說明合理之處理考點:說明不合理之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A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B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C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正確答案
D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標價低於底價70%時,機關不得以繳納差額保證金作為決標條件,若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應直接不決標。

逐選項解析

A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說明合理之處理✕ 錯誤
依執行程序,廠商提出說明後,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者,應照價決標予該廠商,此為正確處理程序。
B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說明不合理之處理✕ 錯誤
依執行程序,廠商提出說明後,機關認為該說明不合理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此為正確處理程序。
C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正確
D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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