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A為強化基地承租人之權利,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不動產租賃經公證或為未逾5年之定期租賃,承租人可對租賃物之受讓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欲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如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租賃物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可由雙方約定歸由承租人負擔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具「物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而移轉登記,承租人得主張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之,並得請求塗銷登記,而非僅能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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