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41 題單選題考點:877條典型得併付考點:附加部分效力所及
下列何種情形抵押權人不得主張併付拍賣?
A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存在必要之權利
B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所興建之獨立附加部分
C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須以「土地或建物同屬一人」且「抵押權設定當時建物已存在」為要件。若抵押權設定當時建物尚未存在、或土地與建物分屬不同人,抵押權人即「不得」主張併付拍賣,D即屬此類受限情形,故為答案。
逐選項解析
A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存在必要之權利877條典型得併付✕ 錯誤
符合民法第877條要件之情形(如以土地設定抵押後,於該土地上營造建物且同屬一人),抵押權人於拍賣土地時得聲請併付拍賣建物,屬『得』主張的態樣,非本題答案。
B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所興建之獨立附加部分附加部分效力所及✕ 易錯陷阱
建物設定抵押後增建之非獨立附加部分,依抵押權效力所及,得一併拍賣以維持經濟一體性,屬『得』主張的範疇,非本題答案。
C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所建之建築物✕ 錯誤
D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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