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答案是 A
次序拋棄效果:乙讓出第一順位給丁享受,但丙不受影響仍為第二順位。分配邏輯:丁在第一順位可受分配額為min(200,300)=200萬,但丁債權上限120萬,故丁先受120萬;乙退至第三順位,丙第二順位受min(160,300-120)=160萬;剩餘300-120-160=20萬給乙;乙可得20萬,丁120萬,丙160萬。但依多數實務見解,次序拋棄使乙丁在第一順位共享200萬元額度,丁債權120萬優先受償,餘80萬給乙;丙第二順位受min(160,300-200)=100萬;丁共得120萬,乙得80萬,丙得100萬,丁不足受償0萬。本題採另一計算方式:乙拋棄對丁之優先利益,丁可在乙原本第一順位200萬範圍內優先受償;300萬中第一順位200萬由丁先拿120萬(上限),乙拿80萬(200-120);第二順位160萬由丙拿100萬(剩300-200=100萬);丁共120萬,乙80萬,丙100萬,丁債權120萬全額受償。另一方式:乙退後,丁第一(120萬)、丙第二(160萬)、乙第三;300-120=180給丙(但丙上限160萬,丙得160),剩300-120-160=20給乙,丁不足0。答案A稱丁不足45萬,採計算:第一順位丁200萬額度但只拿到75萬?重新計算:設乙拋棄後,丁享有第一順位200萬,丙第二160萬,乙第三120萬;300萬分配:丁第一順位受min(200,300)但丁債權僅120萬,故丁得120萬;丙第二順位得min(160,180)=160萬;乙第三得300-120-160=20萬,丁足額,不符A。再試另解:次序拋棄僅就乙丁間拋棄,不影響丙,故實際分配順序為丁(享第一)、丙(第二)、乙(第三):丁得120萬,丙得160萬,乙得20萬。丁足額受償,亦不符A。再試:乙對丁拋棄優先受償,代表乙丁同列第一順位,按比例:第一順位總債權200+120=320萬,共享300萬中第一順位應分額200萬;丁分得200×(120/320)=75萬,乙分得200×(200/320)=125萬;第二順位丙得min(160,100)=100萬;丁共75萬,不足120-75=45萬,符合A選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