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149單選題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之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200萬元、160萬元、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對丁拋棄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45萬元正確答案
B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20萬元
C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35萬元
D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160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抵押權次序利益拋棄:乙對丁拋棄第一次序優先受償,乙丁互換受償順位,丙不受影響,依300萬元拍賣所得計算各自可受分配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A

次序拋棄效果:乙讓出第一順位給丁享受,但丙不受影響仍為第二順位。分配邏輯:丁在第一順位可受分配額為min(200,300)=200萬,但丁債權上限120萬,故丁先受120萬;乙退至第三順位,丙第二順位受min(160,300-120)=160萬;剩餘300-120-160=20萬給乙;乙可得20萬,丁120萬,丙160萬。但依多數實務見解,次序拋棄使乙丁在第一順位共享200萬元額度,丁債權120萬優先受償,餘80萬給乙;丙第二順位受min(160,300-200)=100萬;丁共得120萬,乙得80萬,丙得100萬,丁不足受償0萬。本題採另一計算方式:乙拋棄對丁之優先利益,丁可在乙原本第一順位200萬範圍內優先受償;300萬中第一順位200萬由丁先拿120萬(上限),乙拿80萬(200-120);第二順位160萬由丙拿100萬(剩300-200=100萬);丁共120萬,乙80萬,丙100萬,丁債權120萬全額受償。另一方式:乙退後,丁第一(120萬)、丙第二(160萬)、乙第三;300-120=180給丙(但丙上限160萬,丙得160),剩300-120-160=20給乙,丁不足0。答案A稱丁不足45萬,採計算:第一順位丁200萬額度但只拿到75萬?重新計算:設乙拋棄後,丁享有第一順位200萬,丙第二160萬,乙第三120萬;300萬分配:丁第一順位受min(200,300)但丁債權僅120萬,故丁得120萬;丙第二順位得min(160,180)=160萬;乙第三得300-120-160=20萬,丁足額,不符A。再試另解:次序拋棄僅就乙丁間拋棄,不影響丙,故實際分配順序為丁(享第一)、丙(第二)、乙(第三):丁得120萬,丙得160萬,乙得20萬。丁足額受償,亦不符A。再試:乙對丁拋棄優先受償,代表乙丁同列第一順位,按比例:第一順位總債權200+120=320萬,共享300萬中第一順位應分額200萬;丁分得200×(120/320)=75萬,乙分得200×(200/320)=125萬;第二順位丙得min(160,100)=100萬;丁共75萬,不足120-75=45萬,符合A選項!

考點:抵押次序拋棄比例分配考點:次序拋棄比例受償考點:乙受償金額計算考點:丙第二順位受償
載入中…

想練更多政府採購法規、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