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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143單選題

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債務承擔人不得以債務人之債權,與債權人主張抵銷
B從屬於債權之權利,若非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者,原則不因債務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C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D債權人拒絕承認債務人與第三人所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時,該債務承擔契約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務承擔重點:債權人拒絕承認時,承擔契約非『無效』而是『對債權人不生效力』,D選項將「不生效力」誤寫為「無效」是本題考點。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305條規定,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承擔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而非「無效」。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不生效力是僅對特定人不發生效力,兩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D之敘述有誤。

考點:抵銷限制考點:從屬權利存續考點:抗辯繼受考點:不生效力vs無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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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