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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142單選題

甲受好友乙之邀約,攜其3歲幼子丙至乙家中作客,甲、乙相談甚歡,丙則在旁玩球,期間甲多次制止丙玩鬧,惟丙仍偷偷玩球,不慎將乙家中古董花瓶打破,乙念及與甲多年情誼而未當場追究。5年後,甲、乙因故絕交,乙要求甲賠償該花瓶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其玩耍打破花瓶之行為無識別能力,故丙對乙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乙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乙不得再要求甲賠償損害
C丙應與其法定代理人甲連帶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D甲已舉證證明其監督並未鬆懈,故由丙單獨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3歲幼兒無識別能力,不負侵權責任;侵權損賠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本題時效應從花瓶打破時起算,需確認是否已罹於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87條第1項但書: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對被害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3歲幼兒丙通常被認定無識別能力,故丙對乙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敘述正確。

考點:無識別能力侵權考點:侵權時效2年考點:法定代理人責任考點:監督義務免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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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