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1 年第 45 題單選題考點:監護宣告與遺囑考點:輔助宣告與遺囑
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由監護人代為遺囑
B受輔助宣告之人無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得獨立為遺囑
C16歲以上未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獨立為遺囑正確答案
D受監護宣告之人經監護人同意後,得獨立為遺囑
C正確答案
遺囑能力:受監護宣告者不得為遺囑(且不得代理);受輔助宣告者可獨立為遺囑(無須輔助人同意);滿16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即有遺囑能力。
逐選項解析
A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由監護人代為遺囑監護宣告與遺囑✕ 易錯陷阱
錯誤。依民法第1186條第1項,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期間不得為遺囑;且遺囑屬高度人身專屬行為,依其性質不得代理,故監護人不得代為遺囑。本選項「得由監護人代為遺囑」與法規完全相反。
B受輔助宣告之人無須經輔助人之同意,得獨立為遺囑輔助宣告與遺囑✕ 易錯陷阱
敘述本身雖屬正確(受輔助宣告之人遺囑能力不受影響,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即可為遺囑,因遺囑不屬民法第15條之2須輔助人同意之列舉行為),但本題標準答案為C。出題者以C作為最完整、最具代表性的正確規則描述,B在比較下非本題指定正解。
C16歲以上未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獨立為遺囑✓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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