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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1 年第 32 題單選題考點:詐害撤銷除斥期間考點:租賃物返還時效

關於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B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1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5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
D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10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撤銷權、請求權、質權消滅及脅迫撤銷各有不同期間與起算點,需逐一比對法條數字,A選項詐害撤銷權1年為正解。

逐選項解析

A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詐害撤銷除斥期間✓ 正確
依民法第245條(詐害債權撤銷권),債權人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算則為10年;選項所述「1年」與起算點「知有撤銷原因時」均正確。
B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1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時效✕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424條(短期消滅時效),出租人就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應自租賃契約終止或期間屆滿後2年內行使,選項所述「1年」與法定2年不符,為錯誤敘述。
C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5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 錯誤
D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10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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