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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115單選題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A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正確答案
B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C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D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更換採購標的須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價金,但「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且機關評估總體效益確實更有利時,例外得增加契約價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明定,更換標的通常不得增加價金,唯獨「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且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確實更有利於機關者,例外得增加契約價金。此為本題唯一可增加價金的情形。

考點:例外增價情形考點:被動更換不增價考點:不可抗力不增價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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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