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1 年第 28 題單選題考點:無行為能力人→無效考點:脅迫撤銷≠本題重點
甲受乙之脅迫,將其所有價值5萬元之平板電腦以1萬元廉價出售給受監護宣告之丙。試問甲、丙間所訂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意思表示無效(民法§75),故甲丙買賣契約直接無效,無須再論脅迫問題。
逐選項解析
A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無效✓ 正確
丙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15),其所為意思表示依民法§75規定為無效。買賣契約需雙方合意,丙方意思表示無效,契約整體無效,不再需要討論甲遭脅迫的撤銷問題。
B得撤銷脅迫撤銷≠本題重點✕ 易錯陷阱
「得撤銷」是脅迫的效果(民法§92),但撤銷權屬於被脅迫之甲,且前提是契約有效成立。本題丙為無行為能力人,契約根本不成立(無效),無從再行撤銷,故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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