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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121單選題

下列何種權利,行為人得為拋棄?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債權正確答案
D自由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四大選項中,只有「債權」是財產權,可由權利人自由拋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屬人格/身分層次,不得拋棄。

為什麼答案是 C

債權屬財產權,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為免除意思表示(民法第343條),即拋棄債權,使債務人之債務消滅,為法律明文允許之行為。

考點:權利能力不可拋棄考點:行為能力不可拋棄考點:債權可拋棄考點:自由不可拋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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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