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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147單選題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如何刊登?

A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單
B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正確答案
C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D以上皆非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同投標廠商有刊登公報事由時,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視可歸責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而非一律全體或僅刊登代表廠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有第101條各款情形應刊登公報者,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符合「責任與不利益相對應」之原則,為正解。

考點:責任個別化考點:個別刊登原則考點:代表廠商vs個別成員考點:排除干擾選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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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