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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549單選題

甲之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於 A 地建築房屋 B 供其子丙使用,屆期甲未能清償債務,若乙欲實行其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將A、B 併付拍賣
B如房屋B為丙所建築,乙無法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正確答案
CA、B 併付拍賣,房屋 B 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D乙之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房屋B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普通抵押權效力不及於設定後新建之房屋B;但依民法第877條,無論房屋為抵押人甲或第三人丙所建,抵押權人乙於必要時均得聲請併付拍賣。選項B謂「丙所建乙無法聲請併付拍賣」與法條意旨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877條第2項明定,前項規定於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之建築物準用之。故縱使房屋B由第三人丙所建,抵押權人乙於必要時仍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賣,而非「無法聲請」。B謂第三人所建即無法併付拍賣,與法條意旨相反,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抵押人自建併付拍賣考點:第三人建築準用併付拍賣考點:建物價金不優先受償考點:抵押權效力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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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