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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5 年第 40 題單選題考點:要約死亡效力考點:效力未定混淆

甲非常喜愛乙持有之手錶,惟因個性不敢直接開口,乃寫信給乙,表示願用 1 萬元購買該手錶,不料信件到達乙住處前一天,甲因病猝逝。請問該要約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後方生效力
C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D有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要約發出後、到達前要約人死亡,依民法原則要約仍有效;繼承人亦受拘束,除非要約另有保留。

逐選項解析

A無效要約死亡效力✕ 易錯陷阱
直覺上以為要約人已死,要約當然無效,但民法明定要約人死亡原則上不影響要約效力,故「無效」的說法錯誤。
B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後方生效力效力未定混淆✕ 錯誤
「效力未定,需繼承人承認」屬於無權代理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形,與要約人死亡場合無關,本選項概念混淆。
C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錯誤
D有效✓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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