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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5 年第 42 題單選題考點:配偶特留分考點:父母特留分

有關繼承人特留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B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C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D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法規時光機|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本題依命題時及新法施行前規定作答: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修正條文刪除此保障,但須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才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仍可能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只是不再享有特留分。 特留分依繼承人身分不同而異: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應繼分½;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⅓

逐選項解析

A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特留分✕ 錯誤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符合民法第1223條規定,敘述正確。
B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特留分✕ 錯誤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符合民法第1223條規定,敘述正確。
C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正確
D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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