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532單選題

乙未經甲之允許,自民國81年開始占有甲已登記之 A 地並蓋有 B 屋,民國100年時因乙投資失利乃將 B 屋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移轉 A 地之占有,丙繼續占有 A 地至民國103年,甲於民國105年發覺後向丙訴請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正確答案
B因 A 地已登記,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C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D因丙占有 A 地未滿 10 年,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已登記土地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時效取得地上權;丙得與乙合併占有期間,共計約22年(81年至103年),已滿20年,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A地已登記,依民法規定,已登記土地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時效取得地上權。丙得依民法第771條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自81年至103年共約22年,已超過20年時效期間,故丙得主張時效取得A地地上權,敘述正確。

考點:時效取得地上權考點:已登記土地限制考點:已登記不得取得所有權考點:占有合併計算
載入中…

想練更多政府採購法規、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