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C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D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本選項有兩處錯誤:其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係「無效」而非有效;其二,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文義是「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並非賦予善意第三人「撤銷」之權利。故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