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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地政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528單選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A丁單獨負擔
B甲、乙共同負擔
C乙、丁共同負擔正確答案
D甲、乙與丁共同負擔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乙再婚之夫丁收養丙,但乙與丁之婚姻僅辦理結婚登記、欠缺結婚之法定方式(民法第982條須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登記,本題未提及書面與證人);惟收養本身仍有效成立,丁為養父負扶養義務,乙為生母(其親子關係未因夫之收養而消滅)亦負扶養義務,故由乙、丁共同負擔,答案為C。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丁收養丙後為養父,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負保護教養義務;乙為丙之生母,因丁係收養其配偶之子女,乙與丙之親子關係不消滅,仍負扶養義務。故丙之生活扶養費用由生母乙與養父丁共同負擔。

考點:養父扶養義務考點:離婚與收養後扶養考點:生母與養父共同扶養考點:生父扶養義務停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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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