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甲為獲取學妹乙之芳心,將其筆電無償交由學妹乙使用,惟乙為了購買精品犒賞自己,未得甲同意,以甲名義將該筆電出賣並交付予丙。有關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乙為無權處分,若丙為善意,丙善意取得該筆電所有權正確答案
B該買賣契約,若經甲承認,契約有效
C縱使丙為善意,仍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D經甲承認乙之法律行為後,丙取得筆電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乙係以甲之名義出賣筆電,法律性質為「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而非「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善意取得(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係針對無權處分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的情形,無權代理並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構成要件,故A之敘述將無權代理錯誤定性為無權處分,並錯誤適用善意取得,敘述有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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