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 92 年 9 月間涉犯連續竊盜罪嫌,民國 96 年 9 月始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構成竊盜罪連續犯正確答案
B甲之竊盜罪應為數罪,非科刑上一罪
C甲之行為應部分行為數罪併罰;部分行為視為連續犯
D得任由法官裁量本案為一罪或數罪
A正確答案
92年犯罪時連續犯仍存在,依行為時法評價為連續犯一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於92年9月連續行竊,當時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仍有效(95年7月1日才刪除),依行為時法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92年犯罪時連續犯仍存在,依行為時法評價為連續犯一罪。
關鍵看行為時!刑法連續犯於95年7月1日才刪除,92年犯案仍適用舊法連續犯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於92年9月連續行竊,當時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仍有效(95年7月1日才刪除),依行為時法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B✕ 陷阱
雖然現行法已廢除連續犯改採數罪併罰,但本題行為時在92年,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行為時較有利的連續犯規定,非數罪併罰。
C✕
題目設定92年9月間的連續竊盜行為均在刑法修正前,不存在跨越95年7月1日修法分界的情況,不會有部分數罪併罰、部分連續犯的切割問題。
D✕
罪數認定屬法律判斷,必須依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原則處理,不是法官自由裁量空間,此選項明顯錯誤。
連續犯制度變革時間軸
| 時點 | 法律狀態 | 罪數評價 | 本題適用 |
|---|
| 95年7月1日前 | 刑法第56條連續犯存在 | 以一罪論,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甲行為時 |
| 95年7月1日後 | 連續犯條文刪除 | 數罪併罰 | ❌ 查獲時雖在此後 |
| 新舊法比較 |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 | 舊法連續犯對被告較有利 | 適用舊法 |
陷阱在「96年9月才查獲」這個時點迷惑考生。關鍵是**行為時**(92年)而非查獲時,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連續犯對被告較有利故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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