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正確答案
B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D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A正確答案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案庭該個案』有拘束力,屬個案拘束,非抽象通案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院組織法第 51-10 條明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這是大法庭制度的核心效力規定,屬「個案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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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案庭該個案』有拘束力,屬個案拘束,非抽象通案效力。
記住關鍵字「個案拘束」:大法庭不是大法官,只拘束提案的那個案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 51-10 條明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這是大法庭制度的核心效力規定,屬「個案拘束」。
B✕ 陷阱
拘束各機關及人民是「憲法法庭判決」或「司法院解釋」的效力(憲訴法第 38 條),大法庭不是憲法解釋機關,不具對世效力。考生常把大法庭和憲法法庭搞混。
C✕
大法庭設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處理的是終審法院各庭間的法律見解歧異,與下級審法院無直接拘束關係。事實審法院並非大法庭裁定直接拘束對象。
D✕ 陷阱
大法庭裁定不具通案拘束力,只拘束「提案庭提交之該案件」。雖事實上後續終審法院各庭會參考,但法律上拘束力僅及於個案,非抽象拘束所有庭或下級審。
大法庭 vs 憲法法庭 效力比較
| 項目 | 大法庭裁定 | 憲法法庭判決 |
|---|
| 設置機關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 處理事項 | 終審法院法律見解歧異/具原則重要性 | 違憲審查、憲法解釋 |
| 拘束效力 | 僅拘束提案庭提交之個案 | 拘束各機關及人民(對世效) |
| 法源 | 法院組織法第 51-10 條 | 憲法訴訟法第 38 條 |
B 和 D 是最愛的陷阱:B 把大法庭誤為憲法法庭的對世效力;D 把個案拘束擴張為通案拘束。記牢大法庭制度是民國 108 年上路,功能是統一終審見解,但法律拘束力僅及於「提案那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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