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4星期
B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正確答案
C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
D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B正確答案
性別平等工作法 §15 規定:分娩產假 8 星期、產檢假 7 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112 年施行之修法後由 5 日增為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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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性別平等工作法 §15 規定:分娩產假 8 星期、產檢假 7 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記口訣「產假 8、產檢 7、陪產 7」;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不可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分娩前後之產假應為 8 星期,非 4 星期。4 星期是「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之產假(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僅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者五日),本選項把流產產假偷換成正常分娩產假。
B✓ 正確
正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112 年施行之修法後由 5 日增為 7 日)。
C✕ 陷阱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7 日,非 5 日。考題故意用修法前之舊數字誘答。
D✕
錯誤。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明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受僱者自得請求報酬。第7項則規定雇主給付上開假別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即前 5 日由雇主自行負擔),並非由政府補助差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假別整理
| 假別 | 天數 | 對象 | 薪資 |
|---|
| 產假 | 8 星期 | 分娩女性受僱者 | 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15 II) |
| 產檢假 | 7 日 | 懷孕受僱者 | 薪資照給(§15 VI) |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7 日 | 配偶產檢/分娩之受僱者 | 薪資照給(§15 VI) |
| 流產產假 | 妊娠3個月以上4星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1星期/未滿2個月5日 | 流產女性受僱者 | 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15 II) |
性平法假別最常考「天數記憶」跟「薪資給付」兩大核心。產假 8 週、產檢假 7 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都是「工資照給」,這三組數字務必一起記。考選部特別喜歡拿 112 年修法前的「5 日」舊版本混淆考生,尤其陪產檢及陪產假從 5 日改成 7 日後,許多考古題解答已經過時。判斷重點:只要看到產檢或陪產相關假別出現「5 日」就是陷阱,現行法全面改為 7 日且都有薪。務必確認手邊教材是否為 112 年後版本,避免用舊法記憶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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