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1 年第 33 題單選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如何處置?
A以裁定駁回之正確答案
B以判決駁回之
C為不受理之判決
D為免議之判決
A正確答案
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程序瑕疵用裁定,實體問題用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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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程序瑕疵用裁定,實體問題用判決。
秒解口訣:「不合法看裁定,無理由看判決」。程序事項(不合法)用裁定,實體事項(無理由)用判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B✕ 陷阱
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始以「判決」駁回之。命題者常將不合法與無理由的處理方式互換來混淆考生。
C✕
公務員懲戒法再審程序中並無「不受理之判決」之規定,此多見於刑事或行政訴訟法之程序判決。
D✕
「免議之判決」適用於實體事由(如懲戒權時效完成、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等),不用於處理再審不合法之程序問題。
再審之訴駁回方式對照表
| 再審之訴狀態 | 處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
| 不合法(程序瑕疵) | 以「裁定」駁回之 | 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
| 顯無理由(實體無據) | 以「判決」駁回之(得不經言詞辯論) | 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
考生極易將「不合法」(程序問題)與「無理由」(實體問題)的處理方式搞混。請務必牢記訴訟法基本法理:「程序事項用裁定,實體事項用判決」,即可輕鬆避開此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