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1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B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薦任科員
C公立小學未兼行政職之教師正確答案
D中央研究院某研究所所長
C正確答案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對象。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之教師,僅受教育人員相關法令規範,非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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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對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3. (C)未兼行政職之教師→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4. (A)(B)(D)皆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適用之。
逐選項分析
A✕
警察局局長為依法任用之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C✓ 正確
正解。依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之教師,僅受教育人員相關法令規範,非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D✕
中研院研究所所長兼任行政職,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關鍵知識表
|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說明 |
|---|
| 文武職公務員 | 受有俸給者皆適用 |
| 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 純勞工除外 |
|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教師 | 就行政職部分適用(釋字308) |
| 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教師 | 不適用 |
| 民選首長 | 適用 |
注意「兼任行政職」與否之區別,兼行政職教師就其行政職部分仍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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