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A公立學校所聘任之教師未兼行政職者正確答案
B公營事業機關董事
C國立大學校長
D獨立機關之委員
A正確答案
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教師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兼任行政職或公營事業人員則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純教師不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僅兼任行政職務者就其行政職務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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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教師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兼任行政職或公營事業人員則適用。
看到「教師」找「兼行政職」,未兼行政職的純教師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釋字308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純教師不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僅兼任行政職務者就其行政職務適用。
B✕
公營事業機關董事屬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為本法之適用對象。
C✕
國立大學校長為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或政務人員,就其行政職務部分,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D✕
獨立機關委員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多為政務人員),依法當然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辨析
| 身分 | 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法理依據 |
|---|
| 公立學校純教師 | 否 | 釋字第308號 |
| 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 | 是(僅限行政職務) | 釋字第308號 |
| 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含董事) | 是 | 公務員服務法 |
| 國立大學校長/獨立機關委員 | 是 | 公務員服務法 |
考生易將「教師」一律視為公務員。須牢記釋字308號,純教師受教師法規範,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唯有「兼任行政職」時,就其行政職務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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