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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432單選題

有關懲戒法院承審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審法官曾參與過前審審判,應自行迴避,不以1次為限
B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院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於實體判決時一併表示不服
C當事人得以原審法官具有迴避事由卻未迴避為由,聲請原審懲戒法院再審正確答案
D具有迴避事由之法官,參與審理之判決,不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懲戒法院法官迴避:曾參與前審以1次為限;駁回聲請須即抗告;未迴避可作再審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務員懲戒法再審事由規定,原判決法官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者,構成再審事由,當事人得聲請原審懲戒法院再審,為程序保障之重要機制。

考點:前審迴避1次限考點:迴避駁回須抗告考點:未迴避→再審考點:瑕疵≠無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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