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4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判決人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30日內提起。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B再審之訴,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正確答案
C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不在此限
D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B正確答案
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之訴專屬「原懲戒法庭」管轄,而非上訴審法庭。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6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而非「上訴審法庭」。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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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之訴專屬「原懲戒法庭」管轄,而非上訴審法庭。
再審是針對「已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管轄法院一定是「原懲戒法庭」,看到「上訴審」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條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期間,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選項所述「自確定之翌日起算」實為第84條第1項第5至7款(如偽證等)之起算規定。雖有瑕疵,但B選項錯誤更為明確核心。
B✓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6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而非「上訴審法庭」。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解。
C✕
依同法第85條第3項及第84條第1項第8款,再審之訴逾5年不得提起,但適用法規違憲(經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等特定事由不在此限,敘述正確。
D✕
依同法第87條,受判決人死亡時,其配偶、直系血親等特定親屬得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敘述正確。
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重點整理
| 項目 | 法條依據 | 重點內容 |
|---|
| 管轄法院 | 公懲法§86 | 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
| 提起期間 | 公懲法§85 | 30日不變期間;原則自確定/知悉時起算;特定事由自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 |
| 最長期限 | 公懲法§85III | 自判決確定起逾5年不得提起(違憲等特定事由除外) |
| 死亡代位 | 公懲法§87 |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二親等姻親等得為其利益提起 |
出題者將再審之訴的管轄法院從「原懲戒法庭」替換為「上訴審法庭」。考生若未熟記再審是針對「已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程序,應由原判決法院管轄,極易誤選。此外,A選項的起算日亦有張冠李戴之瑕疵,但B為核心且絕對錯誤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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