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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3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提起
B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C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第一審合併管轄正確答案
D因懲戒法庭第二審之確定終局判決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務員懲戒法中,對同一事件的第一、二審判決同時提起再審之訴時,原則上由「第二審」合併管轄,而非第一審。

逐選項解析

A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提起✕ 錯誤
敘述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6 條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逾 5 年原則上不得提起;但若有特定事由(如法官違背職務、發現新證據、大法官解釋等)則不在此限。
B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錯誤
敘述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於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此為再審管轄的基本原則。
C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第一審合併管轄✓ 正確
D因懲戒法庭第二審之確定終局判決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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