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公務人員甲於任用後,因犯竊盜罪遭法院判決 5 年有期徒刑確定而尚未執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置?
A正確答案
公務員犯貪汙或任何罪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未受緩刑宣告),依任用法第28條應予免職。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喪失任用資格,應予免職。甲受5年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符合免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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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犯貪汙或任何罪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未受緩刑宣告),依任用法第28條應予免職。
有期徒刑確定+未執行+未緩刑=免職(任用法第28條消極資格)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喪失任用資格,應予免職。甲受5年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符合免職要件。
B✕ 陷阱
撤職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須經懲戒法院判決;本題處理的是「任用資格喪失」而非懲戒程序,兩者法源與程序完全不同,易混淆。
C✕
資遣適用於因機關裁撤、現職工作不適任或因病不能勝任職務等情形(任用法第29條),與犯罪受刑事判決確定無關。
D✕ 陷阱
停職為「暫時性」措施,如羈押、通緝、被訴期間等。但本題已「判決確定」且屬任用資格消極條件,應直接免職而非停職。
離職處分四兄弟比一比
| 類型 | 法源 | 事由 | 性質 |
|---|
| 免職 | 任用法第28條 | 喪失任用資格(如判刑確定) | 資格消滅 |
| 撤職 | 懲戒法 | 違法失職受懲戒 | 懲戒處分 |
| 資遣 | 任用法第29條 | 裁撤/不適任/因病 | 非懲處 |
| 停職 | 公服法等 | 羈押/通緝/被訴中 | 暫時性 |
免職 vs 撤職是本題最大陷阱!撤職聽起來更嚴重好像符合「犯罪」情境,但撤職是懲戒法的處分,需經懲戒法院判決;本題只問「依任用法」該如何處置,答案鎖定任用法第28條的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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