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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1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再審之訴的利益方向考點:死亡後之再審

對於懲戒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再審
B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
C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不得提起再審
D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且為保障權益,即使當事人死亡或處分執行完畢,仍有提起再審的空間。

逐選項解析

A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再審再審之訴的利益方向✕ 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再審之訴「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例如原移送機關發現新證據認為應受更重處分)。
B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死亡後之再審✕ 易錯陷阱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家屬,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以洗刷冤屈、回復名譽。
C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不得提起再審✕ 錯誤
D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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