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B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C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正確答案
D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答案與詳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規定迴避者為『曾參與再審前之確定判決』;若選項敘述僅為參與再審前之『裁判』而未達『確定判決』要件,即不符法條文義,故非屬自行迴避事由,本題正解。考點在於『確定判決』此一限制要件,缺此即不構成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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