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地方特考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132單選題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B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C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正確答案
D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規定法官自行迴避事由:曾參與相牽涉之考績等程序、相牽涉之民刑行政訴訟裁判、本案前審裁判及再審前之裁判。選項C「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非確定』之裁判」並非法條所定迴避事由——條文限於『再審前確定判決』,故為非屬迴避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規定迴避者為『曾參與再審前之確定判決』;若選項敘述僅為參與再審前之『裁判』而未達『確定判決』要件,即不符法條文義,故非屬自行迴避事由,本題正解。考點在於『確定判決』此一限制要件,缺此即不構成迴避。

考點:相牽涉程序迴避考點:相牽涉裁判迴避考點:再審前確定判決要件考點:前審裁判迴避
載入中…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