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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1 年第 1 題單選題考點:任用法第32條考點:任用法第33條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何者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另以法律定之,且其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

A關務人員正確答案
B教育人員
C公營事業人員
D醫事人員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關務、警察等具公權力人員的任用資格「不得與本法牴觸」;而教育、醫事等專業人員則無此限制。

逐選項解析

A關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 正確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規定,關務人員(以及司法、審計、主計、外交、警察)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B教育人員任用法第33條✕ 易錯陷阱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法條中並無「不得與本法牴觸」之限制,其人事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完全脫鉤。
C公營事業人員✕ 錯誤
D醫事人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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