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其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何者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A教育人員
B主計人員正確答案
C醫事人員
D交通事業人員
B正確答案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主計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其任用資格不得牴觸該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主計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資格之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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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主計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其任用資格不得牴觸該法。
記住「司法、審計、主計、外交、警察」這五類人員的任用資格不得牴觸任用法。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教育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並無「資格不得牴觸本法」之限制。
B✓ 正確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主計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資格之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C✕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醫事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並無「資格不得牴觸本法」之限制。
D✕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並無「資格不得牴觸本法」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與第33條之比較
| 適用法條 | 人員類別 | 任用資格限制 |
|---|
| 第32條 |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警察人員 | 另以法律定之,但資格不得牴觸任用法 |
| 第33條 |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 | 另以法律定之,無不得牴觸任用法之限制 |
考生常將第32條與第33條的人員混淆。第32條的人員(如主計、警察等)雖有特別法,但任用資格仍受任用法基本規範拘束;而第33條的人員(如教育、醫事等)則完全依其專屬法律規定,不受任用法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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