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關係人交易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得與其服務機關為買賣交易行為
B公職人員之太太得與其先生服務機關為租賃行為
C公職人員得與其服務機關的監督機關為承攬行為
D公職人員得依法律規定協助其親屬申請社會補助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原則禁止與服務機關或受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但依法令申請社會補助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法令規定協助親屬申請社會補助(如低收入戶、身障補助)屬合法行為,非利衝法所禁止之交易行為,不構成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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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原則禁止與服務機關或受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但依法令申請社會補助不在此限。
看到「依法律規定」的行為幾乎都是合法例外,直接選。
逐選項分析
A✕
利衝法明文禁止公職人員本人與其服務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違者重罰。A 是最典型的違法態樣。
B✕ 陷阱
配偶屬「關係人」,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交易同樣被禁止。太太跟先生的機關租賃,照樣違法,別被「不是本人」迷惑。
C✕ 陷阱
禁止範圍不只服務機關,還包含「受服務機關監督之機關」。與監督機關承攬同樣違法,這是考選部最愛的擴大範圍考點。
D✓ 正確
依法令規定協助親屬申請社會補助(如低收入戶、身障補助)屬合法行為,非利衝法所禁止之交易行為,不構成利益輸送。
利衝法關係人交易禁止範圍
| 主體 | 對象機關 | 行為 | 合法性 |
|---|
| 公職人員本人 | 服務機關 | 買賣/租賃/承攬 | ❌ 禁止 |
| 配偶(關係人) | 服務機關 | 買賣/租賃/承攬 | ❌ 禁止 |
| 公職人員本人 | 受監督機關 | 買賣/租賃/承攬 | ❌ 禁止 |
| 公職人員 | 依法令協助親屬申請補助 | 申請社會給付 | ✅ 合法 |
本題三個錯誤選項分別從「本人 vs 關係人」「服務機關 vs 監督機關」切入誘導考生,讓你以為換了主體或機關就合法。記住:利衝法禁止範圍是「本人+關係人」對「服務機關+受監督機關」的全面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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