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懲戒案件,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當事人如有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
A得提起上訴或再審正確答案
B得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C僅得提起抗告,但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D該判決為無效判決,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A正確答案
依法應迴避法官參與審判屬重大違法,當事人得提起上訴或再審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得上訴事由,判決確定後亦為再審事由,雙軌救濟並存,確保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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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法應迴避法官參與審判屬重大違法,當事人得提起上訴或再審救濟。
應迴避而未迴避=程序重大瑕疵,救濟管道越完整越好,選「上訴或再審」最保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得上訴事由,判決確定後亦為再審事由,雙軌救濟並存,確保當事人權益。
B✕ 陷阱
錯在限縮救濟管道。判決確定前可上訴,確定後仍可再審,兩者不互斥。考選部常用「不得再審」來誘答,別中計。
C✕
抗告是針對裁定,判決救濟是上訴,兩者混淆。懲戒判決不服應提上訴而非抗告,此選項基本觀念錯誤。
D✕ 陷阱
我國法制無「判決當然無效」概念,縱有重大瑕疵仍須透過上訴或再審撤銷,不會自動無效。此為大陸法系誤植。
懲戒判決救濟途徑
| 時點 | 救濟方式 | 對象 | 事由 |
|---|
| 判決確定前 | 上訴 | 懲戒法院上訴審 | 違背法令(含應迴避未迴避) |
| 判決確定後 | 再審之訴 | 原懲戒法院 | 法定再審事由(含應迴避未迴避) |
| 裁定不服 | 抗告 | 上級審 | 程序裁定 |
本題陷阱在於誘導考生認為救濟管道「擇一」。實際上應迴避法官參審既是上訴事由也是再審事由,視判決是否確定而定,兩者皆可行使,選「或」字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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