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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地方特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30單選題

懲戒案件,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當事人如有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

A得提起上訴或再審正確答案
B得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C僅得提起抗告,但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D該判決為無效判決,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法應迴避法官參與審判屬重大違法,當事人得提起上訴或再審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得上訴事由,判決確定後亦為再審事由,雙軌救濟並存,確保當事人權益。

考點:迴避違反救濟考點:再審權限縮陷阱考點:上訴抗告區別考點:判決無效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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