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1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首長認為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之情事者,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B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第24條移送懲戒,在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生效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正確答案
C因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故其所為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核心程序:移送懲戒者判決確定前禁辦退休(防搶退);九職等以下始可逕送懲戒法院;二審原則應經言詞辯論;法官迴避遭駁回得抗告。
逐選項解析
A機關首長認為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之情事者,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移送懲戒程序✕ 錯誤
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機關首長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始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若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高階公務員,必須備文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不得逕送。
B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第24條移送懲戒,在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生效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防搶退機制✓ 正確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俗稱防搶退條款),公務員經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等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生效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防堵規避懲處之漏洞。
C因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故其所為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二審言詞辯論✕ 易錯陷阱
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規定,為充分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基本權,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為之」。僅在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之例外情形下,才得不經言詞辯論。
D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法官迴避救濟✕ 錯誤
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若經懲戒法庭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此規定旨在確保審判之公平客觀,並提供當事人對於程序裁定不服時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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